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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忽视“岗位职责”吗?

2017-08-10 17:48:00 来源: 互联网
Part1. 为何要明确岗位职责? 企业经营管理离不开各部门、各岗位的分工合作,只有明确设置岗位职责,才能确定录用人数和录用条件,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节约企业用工成本; 才能有效考核员工职能绩效,使员工接受对应的职级薪酬以及对应的奖惩办法; 才能使企业管理有据可循,化解劳资矛盾,降低诉讼风险。 Part2. 岗位职责不明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有哪些? 1.岗位职责不明确,无法体现企业职级薪酬的公平合理性,不利于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员工的职业能力,不利于提高企业的人才竞争力。 2.岗位职责不明确,无法实现企业优胜劣汰的人员管理原则,当管理者认为员工不胜任其岗位需要换岗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因缺失具体标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引起劳动争议,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不利后果。 3.岗位职责不明确,无法及时有效规范生产经营操作流程,容易导致货款支付或产品交付不及时、进出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人身或财产损害事故,使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Part3. 如何明确岗位职责? 1.明确岗位目的,符合企业战略发展的角色定位; 2.明确岗位汇报关系,确定职级薪酬框架; 3.描述具体岗位工作标准,对应遵循制度及流程; 4.描述岗位考核指标,包括评分计算方式、数据来源; 5.描述岗位任职资格,包括基本条件、必备知识技能、素质及能力要求。 ??律师提示 A.为招聘和录用员工提供依据 B.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 C.与绩效考核统一,作为细化考核标准的基础 D.与薪酬职级直接挂钩 E.需要通过系统培训来实现 Part4. 案例再现 上海XX化工有限公司与王XX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例)王XX于2003年4月25日进入上海XX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化工公司)处从事铲车工,双方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了自2013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5月30日,化工公司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载明:……现因王XX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并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依法与您解除原劳动合同。该化工公司《规章制度》第25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时,对职工处以训诫、减薪、降职、停职处罚。(1)消极怠工,弄虚作假者。(2)违法公司规章制度者。……符合下列情况时,责令退职或解雇。(1)1年以内3次以上受到前记各项处分的。…… 2014年6月10日,王XX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化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4年7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嗣后,化工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恢复与王XX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因王XX岗位职责不明确,无法认定王XX存在脱岗或擅离职守的情形,难以认定其严重违反了化工公司的规章制度。化工公司规章制度第25条的规定,责令退职或解雇的条件为员工1年以内3次以上受到训诫、减薪、降职、停职处罚的,但化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满足上述条件。化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作出判决:驳回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蟛荒艽邮略ぷ鳎膊荒艽邮掠捎萌说ノ涣硇邪才诺墓ぷ鞯模弧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