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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赶紧学起来

2018-11-15 10:39:00 来源: 互联网
 我们都知道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能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太“深入人心”,有些人对其他情况交通事故了解不多。
 
       比如有人会问:(单位的班车司机在开班车送同事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负全责,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了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也不是工伤?)

        可见,在大家心里,“交通事故”已经和“非本人主要责任”划了“等号”,好像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
这是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

其实交通事故只是事故伤害的一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其他几项规定里,也有可能发生因交通事故而认定工伤的情况。即便都是交通事故,情况不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证据标准不同,认定结果也不同。

以下三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付某在为单位出车时,因疲劳驾驶在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公司认为,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应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付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依法应认定付某为工伤
 
案例二
 
       袁某驾驶轿车和孙某去出差,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

      交警认定袁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袁某为工伤,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认为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认为,袁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

      魏某在驾驶车辆上班的途中,与同属上班途中的郑某相撞,两人均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全责。之后,社保部门认定魏某不属于工伤,郑某为工伤。魏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魏某所在公司认为,两人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然郑某能认定为工伤,魏某也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郑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魏某虽然也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魏某负全部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本案中,同起事故的两人之所以出现了不同的认定结果,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才是职工能否认定工伤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有关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