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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最多拿几个月两倍工资

2019-11-20 17:39:00 来源: 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008年这个两倍工资规定一出,广大劳动者欢欣鼓舞。要知道,在中国很多地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公司真的没有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都能拿到双倍的工资,岂不是很开心。可是,有些人抱着这样的想法实践下来发现,这两倍工资并不好拿,这是为什么呢?阿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对于两倍工资的常见误区,让大家明白,两倍工资该怎么算怎么拿。


    误区一:向用人单位额外要两倍工资

    有些劳动者一听两倍工资,以为是除了工资以外再额外给两倍工资。这是错误的。在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时,不能把已经正常支付的那一倍工资排除在外。所以,如果没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向用人单位要求两倍工资时,应该以之前已发的工资为计算依据,乘以一倍的倍率来索取。至于计算时该以应发工资还是实得工资为依据,坊间争论很大,在此不展开。


    误区二:两倍工资可以一直拿下去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一旦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双方就已经默认拥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再视作无合同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也明确,只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首月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两倍工资。这样掐指一算,两倍工资最多也只能拿十一个月,不可能一直拿下去。


    误区三:两倍工资永远跑不掉

    劳动者应当有的权利不一定都能得到国家机器的保障,这就是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任何法律纠纷的解决都有时效,超过这一时效,国家机关便不再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两倍工资,当用工第二个月工资发放到手起,劳动者就应当知道,公司给没给两倍工资。时效自此时起计算。一年后,如果劳动者没有通过任何有效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仲裁就不再受理这个月的两倍工资请求。同样,用工第三个月第四个月一直到第十二个月的两倍工资,都是这样来计算各自的时效。如果等到第十八个月再申请仲裁,大致只能请求半年的两倍工资了。


    误区四:两倍工资不用缴税

    有不少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两倍工资性质属于补偿金,因此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这种观点,阿克表示不敢苟同。两倍工资,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按月支付,这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的性质完全不同。同时,两倍工资是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与离职也没有关系。至于现在为什么都在离职时支付,是因为在职时很少有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的缘故,不能因此将其与离职补偿混为一谈。因此,两倍工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如果希望抓住自己的权利,在发放第十二个月的工资后,劳动者就可以抓紧向仲裁机关请求支付两倍工资。如果觉得仲裁时机未到,也可以向用人单位直接要求,并保留证据,这样可以构成时效的中断。中断的时效可以重新计算。比如第十二个月时员工向公司寄送挂号信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此时一年的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在第二十四个月前仍然可以得到国家机关保障,时间就宽裕多了。